發布日期:2023-07-19 瀏覽量:496
《建筑與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規范》(以下簡稱《防水通規》)的編制過程伴隨著不同技術理念之爭和不同市場利益主體間的博弈,其中“剛”“柔”之爭甚為激烈,爭議的焦點是該規范限制了全剛性防水體系做法。隨著《防水通規》的實施,新規將對剛性防水產生什么樣的影響?剛性防水企業又面臨著怎樣的機遇與發展前景?
《防水通規》第2.0.2條規定,“地下工程防水設計工作年限不應低于工程結構設計工作年限”。之所以這么規定,主要是因為地下工程外設防水層為不可更換組件,外設防水層維修困難,成本較為高昂。這樣的工程結構部位特點決定了其防水設計工作年限不應低于工程結構設計工作年限。
目前只有結構材料才能與工程結構同壽命,因此混凝土結構自防水是地下工程的較佳防水措施。
《防水通規》第3.1.1條規定,“防水材料的耐久性應與工程防水設計工作年限相適應”。防水材料的耐久性是實現工程防水設計工作年限的基礎,因此做好防水混凝土是實現防水與結構同壽命的基礎。
防水混凝土除了應具有良好的抗滲性能外,還應具有良好的抗裂性能。《防水通規》第3.2.2條規定,“防水混凝土應采取減少開裂的技術措施。”同時該條列出了抗裂技術和材料措施。
此外,《防水通規》第3.2.3 條規定,“防水混凝土除應滿足抗壓、抗滲和抗裂要求外,尚應滿足工程所處環境和工作條件的耐久要求。”《防水通規》中對混凝土耐久性的規定,推動了標準《混凝土結構耐久性設計標準》(GB/T 50476—2019)等混凝土耐久性標準的執行力度。
因此,《防水通規》總的導向之一是,應重視并做好混凝土結構自防水,為防水混凝土的發展應用明確了目標方向,鼓勵和支持防水混凝土中防水、抗裂技術和材料措施的應用和發展,為實際工程中加大對防水混凝土的造價投入提供了標準依據。這對剛性防水發展是一個很大的機遇。
《防水通規》發布之前,在公平競爭審查前的《防水通規》報批稿中規定,明挖法地下工程一級、二級、三級防水外設防水層均不應少于1道防水卷材或防水涂料。通過公平競爭審查,根據與會專家的意見,《防水通規》稍作了讓步,取消對二級、三級防水外設防水層不少于1道防水卷材或防水涂料的規定,即二級、三級防水外設整體防水層可以為全剛性防水層。現在《防水通規》正式出版稿中表4.2.1規定,一級防水不應少于1道防水卷材或防水涂料。根據該規范對防水等級的劃分標準,絕大部分建筑均為一級防水。這對以前以全剛性防水體系做法達到防水標準的企業,又帶來很大挑戰。
根據《防水通規》編制組的公開宣貫,把全剛性防水體系定位為符合第1.0.3條規定的創新技術方法和措施,只要技術有把握,經過專家評審認可,仍然是可以做的,但是需要有相應的技術條件,需要在《防水通規》的下級標準中進行專門規定,或制定專門的下級標準,并規定相應的技術條件。目前CECS標準《剛性防水工程技術規程》(T/CECS 1004—2022)等相關標準中對全剛性防水體系進行了專門的規定,并明確了相應的技術條件。
剛性防水因其自身的耐久性、與主體結構壽命的同步性等特點,發展前景廣闊。推廣和發展剛性防水技術,提高建筑防水工程壽命,可以大幅度降低維修成本,同時也有利于高性能混凝土的推廣應用,提升工程質量。
全剛性防水體系縮短了施工周期,對使用部位的工程環境0污染,有利于資源節約化和減量化,是一種綠色低碳的建造方式,在當前國家“雙碳”目標及發展循環經濟的總體要求下,采取可靠的技術和管理保障措施,應予以鼓勵和倡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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